(2022年12 月8日理事会修改通过)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《全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联合会》, 英文译名为 “Alliances for China∨s Peaceful Reunification, USA”。 第二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民间团体,由宗旨相同的美国民间社团自愿结合组成。 本会旨在增进美中友好关系发展,坚定支持“一个中国”原则,反对台湾“独立” 和任何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一切言行,推动中国的最终完全统一。 第三条 本会依章程开展工作,推动本会目标的实现。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任务如下: (一)协商和协调全美各地和统会以及其他反独促统团体开展活动,团结各界华人华 侨,维护华人华侨权益,共同推进中国和平统一大业。 (二)促进美中关系友好健康发展,争取美国政府和主流社会对中国和平统一的认同 和支持。 (三)促进台海两岸各方面的交流和对话,推动增进互信,共创双赢,实现两岸和平 发展及最终的和平统一。 (四)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统促会以及反独促统团体联络、交流和合作。为中 国的最终统一,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努力。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本会组织结构: (一)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: (1)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,执行机构为理事会。 理事会由共同会长即常务理事,理 事, 秘书长,副秘书长,财务长组成。 每年由共同会长中产生一名轮值执行会长。 (2)理事会负责确定本会大政方针、制定和完善会章、发展新团体会员,听取并监督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。年度执行会长主持和协调该年度理事会会务。 (3)各团体会员为独立的法人团体,联合会和各团体会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。理 事会对各团体会员的自身会务不干涉,不讨论。不代替做任何形式的决定。 (4)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。出席本会各届年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正式代表为本会理事 会理事。年会内容包括年度理事会议和相关反“独”促统活动或论坛。理事会会议 决定下年度和以后的年会轮值次序,一般情况每年在不同的都会地区举行一次年会。 (二)团体会员和共同会长: (1)凡在美国境内,赞同本会宗旨,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章程,在本地区开展正常活 动的促统会和反独促统组织,在本地合法登记注册,向本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,经 出席理事会会议2/3 常务理事通过,即可成为本联合会的共同会长团体会员。 (2)本会共同会长由各会员团体的会长或会长指定负责人一人担任,共同会长因故不 能出席理事会可书面委托该会其他负责人一名出席代理,理事会期间享有相同的权 力和义务。 (3)共同会长团体会员需正常参加理事会的工作会议,年会和理事会各项活动。经理 事会决议,过去两年内无理由不能正常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活动,未能及时缴纳会费 的共同会长团体会员,下一年度将降为不具有投票权的理事团体会员,此降级可随 该会员团体正常参加活动和缴纳会费后恢复回共同会长团体会员。 (4)由一位共同会长书面提出,两名共同会长附议可提出动议,经出席理事会三分 之二团体会员通过,对严重违章违法,干扰和破坏联合会正常运作,不再适合本会 团体会员的成员实施资格的冻结或取消。 (三)执行会长 (1)本会实行共同会长集体负责,执行会长轮值制。每年由已在该年度成功承办年会 的会员团体的共同会长担任执行会长,任期一年,不连任。如有超过一个会员团体 联合承办年会,承办方需在提交年会申请时书面说明,经理事会决议决定新届执行 会长人选。 (2)执行会长在秘书处协助下负责本会年度工作。其职责是: 1)提出年度工作计划; 2)与各共同会长、理事协调、沟通。主持联合会的全部会务,包括发表联合文告及 发起时间性强的各地同步活动等; 3)协助筹备下届年会暨理事会会议; 4)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,负责向下届执行会长和执行团队的交接。 (四)秘书处 (1)本会由秘书长一名和2名副秘书长组成本会秘书处。秘书处任期两年一届,可连 选连任。理事会经一名会长提议,2名以上会长附议,经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的2/3 选票通过产生秘书长。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任命产生。秘书长 和秘书处成员不具理事会投票权。 (2)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,协助执行会长工作,定期向理事会做工作汇报。理事会对 秘书处工作每年进行综合评估和必要的人事变更。 (五) 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名誉会长由本人同意,共同会长推荐,经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的2/3 通过产生,可 连任。本会高级顾问主要由对本会贡献良多,已经卸任的执行会长担任。 第四章 理事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权利 (一)理事有获得会务讯息及有关资料的权利。对理事会议题和会务有建议和质询权。 (二)理事有参加本联合会举办的各种交流活动的权利。只有共同会长即常务理事享 有表决权。 第七条 义务 (一) 理事遵守本会会章,支持本会决议,支持和配合执行会长的工作,完成本会交 办的任务。 (二)向本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。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贡献力量。 第五章 其他 第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对外的法定代表。共同会长受理事会或执行会长委托可 以代表理事会发言。 第九条 本会各章程、会规的修改与增补需经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共同会长同意 通过施行。 第十条 本会 2013 年在华盛顿重新登记注册。 第十一条 本会章程以中文为准。本章程解释权属全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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